办理人:王欣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2:00 14:30-17:30
办理地点:一楼
(一)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当前在册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包括市、区级民政部门审批通过的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
(二)低收入困难对象:包括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办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审批手续或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起付线的重病患者。(低收入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或者等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镇(农村)家庭。)
(三)建档立卡精准扶贫对象:指经扶贫部门认定并进入国家、省、市扶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档立卡扶贫人口。
(四)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因病致贫救助对象是指经住院治疗后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度该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且家庭财产现状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认定条件,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病患者。
(五)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包括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导致伤残需要治疗人员;在本市工作的找不到补偿主体的职业病患者;办理了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重病患者;虽然自付合规医疗费用未达到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倍,但治疗时间超过2年,且家庭收入扣减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后实际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其他特殊困难对象。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社会救助证(低保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儿童福利证、低收入证等);
2、医疗收费发票原件(如单位已经报销只有复印件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需由报销的相应部门注明已报销的费用和写上“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3、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务公章(或保险公司公章)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原件及医疗收费发票复印件;
4、门诊重症病历或出院小结;
5、其他证明材料等;填写《武汉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6、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和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对象,需提交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家庭成员签字并按手印)。